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松劳人仲(2025)办字第679号裁决公告
信息来源: 发布时间:2025-04-30 阅读次数:

希巍工业设备(上海)有限公司

   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闫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,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,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,依照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规定,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(2025)办字第679号仲裁裁决书。裁决内容如下:

一、被申请人希巍工业设备(上海)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闫震2024121日至202519日工资(税前)人民币17703.41元;

二、被申请人希巍工业设备(上海)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闫震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4208.27元;

三、被申请人希巍工业设备(上海)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闫震202411日至202412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333元;

四、被申请人希巍工业设备(上海)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闫震2024121日至202519日平时、休息日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5666.43元。

如不服本裁决,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;期满不起诉的,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特此公告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二五年四月三十日
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