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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机关于2025年03月21日作出《权利义务告知书》(沪(松)洞府告字〔2025〕第060600号),现因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《权利义务告知书》,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